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4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潘功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  李云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吴  清
2025年10月31日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涉及较高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结合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包括单笔或者明显关联的累计交易;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采取下列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相关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对于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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