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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7)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金融服务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当将相关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保存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至少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按规定移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以及包含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介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支付清算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实际收款人,以及受益人和保险金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时,应至少通过核对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文件,走访、查验,或者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金实际收款人的书面声明等一种方式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材料。

  保险公司在办理团险业务时可以按照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计算保险业务客户尽职调查起点金额。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其中,客户住所信息指客户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当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不一致时,以主要经营场所为准,对于在境外注册或者经营的,至少登记国家或者地区信息。

  (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外国(地区)政府颁发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书面或者电子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包括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影像或者电子证件信息。

  对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类型,在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简化尽职调查时,金融机构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可以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简化;在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强化尽职调查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形获取除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身份信息。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一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存量客户,未满足本办法有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金融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数字人民币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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