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已经202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5年11月28日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南越国遗迹,是指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墓、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等纳入本市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第三条 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工作,将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解决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南越国遗迹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南越国遗迹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南越国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越国遗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遗迹的名称、区位、保护级别、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文化价值等信息。
新发现的与南越国相关的遗迹,经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纳入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公布。编制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划应当听取专家、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
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
(三)文化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重点、标准和具体措施;
(六)传承和利用措施;
(七)其他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七条 南越国遗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南越国遗迹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控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遗迹类型、保存状况及所在区域功能定位分类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南越国遗迹设置保护标志和说明牌等保护设施。
第九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南越国遗迹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遗迹本体进行修缮、保养、预防性保护和科学监测;
(二)协助开展遗迹的考古勘探、发掘以及考古资料整理、研究;
(三)在确保遗迹本体和出土文物安全的情况下,以现场展示、陈列展览、虚拟数字等形式向社会开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游客承载量和参观时间;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保护利用记录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做好南越国遗迹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南越国遗迹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南越国遗迹保护工作。捐赠款物专项用于南越国遗迹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南越国遗迹保护工作的情况和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南越国遗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南越国遗迹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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