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3)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文物管理的工作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4日公布的《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