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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3)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文物管理的工作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4日公布的《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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