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6号
《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于2025年9月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1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5年9月24日
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四条 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道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管道保护政策文件,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管道发展规划;
(二)指导、监督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处理本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本市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本市管道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将涉管道安全问题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二)组织开展辖区管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协调处理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辖区内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管道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境外因素、境外背景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依法落实管道的保护距离要求;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四)财政、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洋发展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涉管道安全问题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制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并上报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管道企业;
(二)配合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管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以及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配合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管道保护义务: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立管道保护专门机构,配备管道保护专职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
(三)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
(四)加强管道保护宣传。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道保护和监督。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发展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管道企业等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结合现有城市规划,尽量避开城市规划建设区,减少对城市未来建设的约束和影响。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管道跨区的,报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涉及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土地权属方、林地权属方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对于经唯一性论证确无法避让,需要地面临时开挖占用市级森林公园的市级以上重大管道项目,经生态影响专题评价通过后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避免对森林公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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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