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

第十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要求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登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的,提交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因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变更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地址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三)变更销售品种,以及因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等原因变更专用仓库地址、储存能力的,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评价报告。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发新证;不予延续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储存能力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向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组织、个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可以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范围,不得向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组织、个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以及销售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至少2年时间,并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生产情况等报所在地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情况年度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批准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