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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调管〔2025〕212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2025年9月24日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调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调水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水工程是指为满足缺水地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而兴建的跨流域、跨区域进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利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小型调水工程可参照执行。调水工程规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流域内其他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辖区内其他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工程主管单位是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直接对工程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上一级单位。工程主管单位负责明确工程管理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运行管理经费,组织指导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工程运行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是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运行管理的岗位及职责,将运行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和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健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运行管理;落实水资源调度和应急调度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工程主管单位对所属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对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协调协商机制,协同做好调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八条 调水工程调水水质应满足设计水质要求。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协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水质保障工作。

第九条 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推进标准化管理的实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实现调水工程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应落实水网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要求,充分发挥工程在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优化工程调度及设施设备运行,提升智能化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及设施设备损耗,促进集约高效运行。

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调水成本、提升调水效率。

第十二条 在重大调水工程输水干线推行河湖长制,加强调水工程输水干线的管理保护。



第二章 监测与信息化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协同构建“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规范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监测。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规定的项目、测次、时间等,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做好监测和检测记录。发现监测和检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应及时处置并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和规定组织对取水口、分水口及其他重要断面的流量(水量)进行监测计量,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计量设施,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监测计量数据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调水水质、水生态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发现调水水质未达到设计水质要求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保持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及规程规范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共享监测信息,将监测信息接入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国家水网一张图”。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利用现代化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成果,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建设,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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