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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推动新建工程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已建工程的数字化改造,实现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全线全过程历史数据积累、实时状态映射、未来风险预测、决策方案预演。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应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服从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调度,单个工程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应统筹调出区和受水区用水需求,根据批准的工程任务、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及计划、相关调度规程等,精确精准调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确定跨流域、跨省重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并报水利部备案。

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应明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根据需要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印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水资源调度方案,统筹调出区可调水量、受水区用水需求、工程状况、受水区节水成效等,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并及时下达。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调度计划应抄送水利部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因雨水情、用水需求、水质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年度调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第二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年度调度计划的基础上,可根据雨水情、工情和用水需求制定月(旬)调度计划,明确月(旬)调水水量(流量)。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月(旬)调度计划,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开展实时调度,下达调度指令,明确调水时间、调水水量(流量)等。

必要时,具有调度权限的部门或单位,根据雨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工程管理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应严格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及时启动水量应急调度,并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工程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受水区确有计划外生态补水需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水源具备条件时,制定生态补水方案,经批准后,可实施生态补水调度,严禁违规调水、无序调水。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过程中涉及水权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水权交易结果做好水资源调度安排。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将调水启动和停止、流量调整等调水状态变化情况,水质变化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掌握辖区内调水工程的调水量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辖区内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按照要求报送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结应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重大调水工程,其总结和报送单位在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养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巡查工作,监视并掌握雨水情、水质、设施设备性能、工程运行性态和工程运行环境等。

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机器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检查巡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保持检查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对膨胀土段、地下采空区等特殊地质段,渡槽、倒虹吸、高填方渠道、深挖方渠道等重要建筑物,以及退水、泄水通道等应加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经常检查方案,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汛期前后、调水期前后、冰期输水期前后、设备大修前后等时间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遭遇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极端气温等自然灾害,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别检查,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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