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6 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9月12日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和加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复核和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扣分指标及评价方法
第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指标,包括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七条 持续合规状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公开说明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被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停止核准新增业务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七)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八)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权利的,包含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限制转让公司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每次扣6分;
(九)被采取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的,每次扣7分;
(十)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的,每次扣8分;
(十一)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机关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的股东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每次扣2分。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
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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