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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6)

(十)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是指期货公司或者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客户日均保证金占用、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两项指标分别排名后加权计算的最终排名,两项指标排名权重各为50%。其中客户日均保证金占用为对手方保证金占用减去客户已使用授信规模的日均值,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为所有场外期权交易权利金收支金额汇总轧差后的日均值。两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均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客户资金表。计算时均不包含与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一)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

(十二)净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十三)月均净资本,是指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月净资本的算术平均值。1—11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月度监管报表,12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

(十四)期货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减去子公司对期货公司的分红;

(十五)子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各子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监管报表中的净利润,按照期货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加权计算的利润总额;

(十六)产业客户,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客户:一般单位客户开户时,根据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在开户系统中确定行业分类,再由期货交易场所将不同商品期货及商品期权品种与行业分类进行逐一关联,由此筛选出与品种关联的一般单位客户即为该品种的产业客户。产业客户不包括特定程序化报备客户;

(十七)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产业客户每个交易日商品期货、商品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十八)机构客户,是指参与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品种交易的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QFII/RQFII、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

(十九)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机构客户每个交易日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二十)评价期的交易日天数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发布的交易日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2022年8月12日施行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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