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5)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同时废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往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出口药品合规声明
2.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3.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4.委托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声明
5.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6.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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