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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小型水库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责任,强化工程度汛预案管理、落实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

  具体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并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开展,验收成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填录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建成后可持续运行与维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确保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 为确保小型水库建成后及时发挥效益,输水管网和灌溉等配套工程应同步建设并投产。

  第二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督促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及时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向水利部报送和更新项目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将小型水库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投资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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