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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国科〔2025〕25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5年11月14日



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先进实用的水利科技支撑体系,规范和加强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水利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对上衔接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下衔接企业市场,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使命,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设为路径,建立科研任务凝练、集智攻关、成果转化、示范应用等组织机制,健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培育水利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孵化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打通从科学到产业的通道,为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支撑。

  第三条 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路径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技术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并实施转化及产业化,提升重点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打造水利科技创新新高地。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遵循需求牵引、聚焦战略,应用至上、先进实用,开放共享、协同创新,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水利行业发展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与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现有科研机构,创新联盟、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主体的协同联系,形成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相互支撑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创新中心可充分承接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及现有科研机构等产出的研究成果,协同创新联盟、创新团队中具有成果转化需求、转化条件、转化能力的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统筹布局和管理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担。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创新中心的归口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布局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创新中心动态调整建议;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在政策、条件、机制等方面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水利部机关有关司局是创新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创新中心系统规划和建设布局,对创新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建设目标和重要建设任务提出要求;协调相关单位为创新中心提供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的示范应用和推广转化;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相关支持。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归口主管单位管理依托其所属单位建设的创新中心,主要职责是落实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相关配套政策及举措;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指导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第七条 创新中心依托牵头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创新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法人单位,负责创新中心的组织建设与条件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归口主管单位部署要求,牵头申报创新中心,制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建设任务,负责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

  (二)制定落实支持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配套制度,筹措落实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研发投入、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支持创新中心实现建设运行各阶段发展目标。

  (三)发挥引领和统筹作用,为共建单位提供合作平台,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共同推动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应用任务落地。

  (四)配合归口主管单位做好创新中心评估与布局调整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中心的共建单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组成,可根据任务需求确定。主要职责是与牵头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通过经费投入、项目委托、资源共享、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支持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为创新中心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支持,并探索依托创新中心通过成果推广转化、市场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益的机制。

  第九条 创新中心全面负责本中心的建设运行。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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