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一)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组织架构,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水利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型企业管理人才。
(二)建立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机制,广泛集聚产学研用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管用实用效用科技成果。
(三)建设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研试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成果示范应用等平台。
(四)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示范应用,促进成果推广和迭代升级,探索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五)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建设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水利部依据行业不同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需求,统筹谋划创新中心布局,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中心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亟需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国内外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趋势。
(二)牵头建设单位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有紧密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中应包括相关领域骨干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中心积极探索实体化运行。
(三)牵头建设单位联合共建单位,围绕产业链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制定的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合理可行,具有产出标志性成果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前景。
(四)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应为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专用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等,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五)牵头建设单位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共建单位有能力为创新中心长期稳定运行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或保障。
(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具备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的基础条件,以及具有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优先支持建设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建设程序如下:
(一)归口主管单位按照建设领域布局,分批分阶段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下而上”自行申报。对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亟需布局建设的领域方向,可由归口主管单位“自上而下”部署建设,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优势突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二)牵头建设单位会同共建单位编制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单位。
(三)归口主管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归口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评议,提出创新中心建设建议名单,按相关程序报水利部批准后公布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决策、技术委员会咨询、主任负责的体制机制。
(一)理事会。牵头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水利部机关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共建单位及专家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并报水利部备案。理事会负责决策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审议重大规章制度、阶段性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审议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二)技术委员会。牵头建设单位应成立由高层次专家、重点攻关方向的专家、高水平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并报水利部备案。技术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出创新中心年度重点研究任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科技计划等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牵头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创新中心主任。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在职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创新中心全面工作,应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突出的科技创新组织才能、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期间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选聘并报归口主管单位,由归口主管单位会同部机关有关司局对主任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技创新、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和日常管理队伍。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根据需要,可选派科研人员一定时期内专职或兼职在创新中心工作。
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中兼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要加强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