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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优势学科和创新资源,主动征集分析行业技术需求,凝练提出重大科技任务,积极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开展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等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要求,完善转化激励机制,实施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试点示范、产业应用,推动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孵化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引导行业技术发展。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等管理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应积极围绕行业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创新等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行业技术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合同约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科研人员等各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牵头建设单位应与共建单位签订创新中心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合作方式、经费投入、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等。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市场化技术服务等方式拓展资金渠道,鼓励通过科技创新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用好科技金融政策,探索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创新中心集聚。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创新中心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出现名称、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共建单位调整等情况,或牵头建设单位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变化时,应报水利部批准。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就上年度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前报水利部,由归口主管单位报水利部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阅。年度报告是开展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对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创新中心自批复建设起满3年开展建设期考核。通过建设期考核后,一般以3年为周期开展定期评估。考核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重点包括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开放交流、运行管理、支撑保障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等。

  第二十六条 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归口主管单位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进行分档支持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的,在项目申报、政策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培育对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退出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命名为“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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