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2)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对申报单位信息、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基本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技术设备在水利部网站进行资格公示。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通过“双随机”方式选择评审专家,分领域组建专家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节水性、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推广应用情况,逐项对申报技术设备进行评审打分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优先推荐、推荐、不推荐3类。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参与涉及本人及近亲属或本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技术设备评审。
第十七条 公告发布。“优先推荐”和“推荐”的技术设备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无意见的节水技术设备,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技术设备纳入年度《名录》,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水利部公告形式发布。年度《名录》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作废,列入其中的技术设备可按程序参与新一轮《名录》制定。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搭建多层级节水技术设备供需对接平台,组织技术设备供需双方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推介活动,深化技术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节水优惠政策和绿色金融优势,鼓励支持技术设备持有单位开展节水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推动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节水技术系统集成。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地方和有关单位积极运用《名录》内的技术设备开展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技术咨询、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拓展应用场景,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成效跟踪评估机制,持续跟踪入选《名录》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情况,适时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新优化《名录》。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荐单位对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自荐资格;《名录》发布后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该技术设备从《名录》中核销并予以公告,取消自荐单位下一年度自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推荐推广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自荐书(模板)
附件2:节水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设备专家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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