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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调管〔2025〕217号


海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水务)厅(局):

  《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5年9月30日



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保障生态用水,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以下简称四省市)的永定河水量调度和管理(含当地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永定河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和流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统筹优化配置当地水、外调水、非常规水。

  实施永定河水量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合理生活用水,保障河道内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兼顾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水量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区域水量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调度应当服从水量调度。

  第四条 永定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工作。

  海河水利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具体负责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省市涉及永定河流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永定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永定河水量调度目标任务,协同做好永定河水量统一调度工作。

  第五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沟通协商,及时协调处理水量调度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水利部报告。

  第六条 水利部有关司局、海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水量调度的基础理论以及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提高永定河水量调度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调度权限

  第七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编制永定河年度调度计划,适时组织调度会商,下达调度指令,发布调度预警信息,评估调度成效,协调指导水量计量核算。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具体负责屈家店枢纽的调度运行管理。

  第八条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用水总量控制,保障出境水量目标;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补水、收水,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制定并动态优化管辖范围内水工程的详细调度计划,下达调度指令,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九条 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执行调度指令,并将生态流量保障等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十条 永定河水量调度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组织编制永定河水资源调度方案。

  第十二条 永定河水量调度实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实行省界断面出境水量控制、区域取水总量控制和重要断面下泄流量(水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需求,组织编制调度期内所管辖范围水库和水电站等重要控制性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沿线大中型灌区等重要取用水户逐月用水计划建议,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海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将非常规水纳入水量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 年度调度计划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商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报水利部批准并下达。

  年度调度计划根据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年度预测的永定河来水量、水库蓄水量,外调水、非常规水可供水量,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和生态水量要求编制。

  年度调度计划应当包括调度起止日期、调度目标、调度水量、重要控制断面(含省界断面)的下泄流量(水量)指标、调度管理职责、纳入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运用控制指标及其调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视实时雨情、水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区域用水等情况,可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度调度目标无法实现,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海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原程序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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