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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四章 调度实施

  第十七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下达调度指令,并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海河水利委员会可对永定河有关水库、闸坝等开展实时调度。

  第十八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沿线蓄水、取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调度计划,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拦蓄、引调水量。

  第二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控制灌区取水总量和取水时间,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取水,严禁挤占生态用水。

  第二十一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汛期、生态补水期和年度水量调度工作进行复盘总结评估,并于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水利部。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汛期、生态补水期和年度水量调度以及大中型水库调度实施情况、大中型灌区取水情况进行复盘总结评估,并于调度期结束后半个月内报送海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相关水量调度受益方应当按照总量计费、平衡支出、公平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共同承担水费,保障水费及时足额收缴,水费包括外调水水费和生态补水管理费(含输水管护费、水量水质生物多样性监测费等)。水费标准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海河水利委员会做好水费收缴协调,确保水量调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资源税征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水量调度

  第二十三条 出现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断流干涸、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危及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时,海河水利委员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会商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时雨情、水情、水质、水库蓄水、生态需水等情况,依据预案和管理权限,组织制定详细的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及时采取调度措施,下达应急调度指令。应急水量调度的启动与结束,应当以应急响应和调度指令为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四省市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执行、重要控制断面(含省界断面)指标完成、河道输水效率以及水费结算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取水管控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服从海河水利委员会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配合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要控制断面(含省界断面)指标未达到年度调度计划要求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对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被通报的,水利部负责约谈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将年度水量分配指标分解下达至市、县行政区,并将取水计划下达至取用水户。有关省、直辖市在永定河流域批准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海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可用水量指标。有关市、县在永定河流域批准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用水量指标。

  永定河流域内取用水管理应当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原则上不再新增灌溉用水量,严格节水评价,控制新增取水。

  第二十九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现代化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规范做好相关信息监测和数据归集分析处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

  海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永定河、桑干河、洋河重要控制断面及其主要支流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河道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等水文要素监测。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相关控制断面设置以及水量、水质、水生态和河道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等水文要素监测。

  重要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海河水利委员会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用水计量,大中型灌区供用水交接断面应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渠首取水口,以及从永定河、桑干河、洋河取水且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5万亩以下的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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