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永定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一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调度指令等信息共享。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调度、水量、水质、地下水水位等信息报送海河水利委员会,并配合监测数据复核工作。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灌区取用水信息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灌区取用水信息逐级上报至海河水利委员会。在线计量数据应当及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永定河流域用水权交易。四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解决用水矛盾和生态用水需求。相关用水权交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河道巡查管护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主体,落实巡查责任。各级巡查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河道巡查管护工作,保障生态补水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永定河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应急、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汛期遭遇洪水时,按照《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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