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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5年11月2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群众实现就近办、便利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级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委托主体)委托给县级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受委托主体)实施。

一、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

市、县有关部门在《烟台市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决定开展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工作。

本决定施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委托主体、具体权限、委托实施范围的,市有关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具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市有关部门不得将本部门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

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和工作衔接

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确定需要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权限及受委托主体,并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交接工作。

因相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被调整出《目录》的、受委托主体不适宜继续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相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委托实施的,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协议。


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情况分别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决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实施相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以前调整下放的事项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三、强化监督指导和管理

委托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委托实施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

受委托主体应当加强与委托主体的沟通联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主体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将受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各区市、市有关部门在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附则

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参照本决定开展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工作。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烟台市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

烟台市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具体权限

委托实施范围

1

保安员证核发

市公安局

保安员证核发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2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3

地图审核

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主要表现地在单一区市的地图审核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4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5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6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8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许可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9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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