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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2)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锡剧院团建设,引导院团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加强对民营锡剧院团的规范引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锡剧院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人才培养、剧目创排、组织展演。民营锡剧院团从业人员在研习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国有锡剧院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锡剧博物馆建设,支持建设锡剧相关纪念馆、艺术馆,发挥其收藏展示、传播交流、活态传承等功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设置符合锡剧演出要求的专业场地,妥善保护利用古戏台,并在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传统镇村、景区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小剧场、文化空间,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特色鲜明的锡剧文化展示区。

  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锡剧传承、普及等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低价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演出场地,支持公益性锡剧演出。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锡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锡剧院团、锡剧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演出,推动锡剧普及和推广。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落实锡剧校园普及,建设锡剧特色传承学校,推广小锡班、锡剧社团模式,支持中小学校将锡剧纳入音乐课程和艺术类展演项目,开设锡剧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锡剧研学活动。

  加强学校锡剧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专业院校、锡剧院团、锡剧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等参与锡剧校园普及,定期组织学校音乐教师锡剧教学能力培训,支持建设由专业演员和学校音乐教师组成的锡剧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锡剧学术研究,资助锡剧保护传承研究项目,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建设锡剧艺术研究机构,支持锡剧院团、学会、协会等开展艺术评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锡剧院团、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在唱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服装道具、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锡剧创新发展。

  鼓励开拓锡剧演出市场,探索采用沉浸式、实景式等演出形式和多样化演出场景,创新锡剧呈现载体、样式。

  鼓励锡剧与影视、动漫、游戏等跨界融合,开发具有锡剧文化特色的场景和产品;推动锡剧与文化旅游融合,拓展“锡剧+旅游”应用场景,支持开发锡剧主题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锡剧传播推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推介,推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支持制作锡剧短视频,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锡剧交流平台建设,定期举办锡剧境内外巡演展演;鼓励和支持锡剧与其他剧种交流,加强锡剧对外交流、国际交流。

  每年的6月7日为锡剧日,全市应当积极开展锡剧宣传展示,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锡剧保护传承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常州等锡剧流行区域的交流协作,推动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协同举办锡剧展演,协作开展锡剧剧目创排、锡剧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锡剧创作者、演出团体和相关机构依法对锡剧作品包括剧本、音乐、表演视频等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锡剧创作、表演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其依法维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为锡剧保护传承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锡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锡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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