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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等筹措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等资金。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和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信、公安、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监督。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开展电梯安全咨询、教育培训和电梯应急互助救援活动,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经营。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制造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电梯施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和应急救援等技术指导;

(二)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和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可溯源,明示电梯保修期;

(三)不得设置控制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其他规定。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为电梯预留安全运行智能化装置接口,推进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智能化、数字化。

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九条 新安装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道、底坑、机房等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且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二)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三)机房应当安装空气调节器等通风、降温设施;

(四)配置电梯应急电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五)实现电梯轿厢、井道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推行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逐步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围。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并接入统一的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载人电梯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没有安装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安装;没有自行安装的,在改造、重大修理时应当安装。

鼓励使用单位加装智能阻车系统。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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