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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议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5年10月22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具体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厂区和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规划引领、体检先行,全域推进、有机更新,政府统筹、多元参与,科技赋能、保护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发挥既有建筑功能价值;

(二)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推动连片更新,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生产生活用地提质增效;

(三)加强对具有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巷、厂区、矿区等的保护、利用,延续城市记忆,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地域文化特色;

(四)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拓展公共空间,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七)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城市建设智慧化水平;

(八)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等能力,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防动员、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表达意见渠道,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城市更新工作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一体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形成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报告,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报告,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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