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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服务、监督管理等促进活动。

第三条 产品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安全可靠、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产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产品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评价机制,全面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品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开展以下产品质量促进活动:

(一)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三)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产品质量品牌战略;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六)依法开展其他产品质量促进活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业内产品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调查事故等。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产品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12345、12315等平台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产品质量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融入合肥都市圈、长三角区域,推动产品质量联动提升、质量安全联动监管、质量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为企业产品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品牌培育、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等服务。

加强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建设,提升科研实力、装备水平、管理效能、人员素质,推动检验、测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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