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研究创新中心,自主开展产品质量革新、合作共享活动。引导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系。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研发和应用。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产品质量公益基金,为产品质量建设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文化推广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改造提升煤化工、钢铁、建材、服装等优势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增强产业竞争力。
鼓励发展创新引领、自主可控、竞争力强的人工智能、生命科学、低碳能源等未来产业,培育形成新支柱产业,持续壮大新质生产力。
大力发展淮南牛肉汤、豆制品、防爆电气等特色产业,推进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品牌战略,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品牌产品名录,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等质量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产品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授信参考因素,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学习培训。推动企业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学习培训、履职管理、梯队成长等机制,发挥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产品质量促进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促进领域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推广质量文化,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诚信、责任意识。
加强质量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质量咨询、宣传、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推动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依法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
(一)利用大数据平台,强化质量舆情研判,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二)加强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产品质量监管;
(三)选择部分医院、学校、商场等重点场所设立缺陷产品伤害风险监测点,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加强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惩戒。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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