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21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管仲的传说、姜子牙的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阜阳剪纸、黄岗柳编、杜氏刻铜、淮河锣鼓、坟台唢呐、颍上花鼓灯、太和狮子灯、淮北梆子戏、阜南嗨子戏、太和清音、淮河琴书、临泉杂技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界首彩陶烧制、临泉毛笔制作、颍州枕头馍制作、太和贡椿制作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肘阁抬阁、界首书会、大黄庙会等民俗;
(五)五音八卦拳、鲖城火叉火鞭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依法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资格认定和取消的依据。
第八条 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施下列分类保护方式: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项目,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和数据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收集、收藏和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推荐或者招募学艺人员,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养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多种渠道培养后继传承人,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演、交流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四)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制定生产性保护规划和扶持政策,培育和开发市场潜能,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条 对黄岗柳编、颍上花鼓灯、临泉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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