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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

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数字化保护业务规范,运用数字化采集、存储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演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实行数字化保护。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数字化系统,向社会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提升社会化共享与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文化场馆设施,或者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存收藏、宣传展示和传承交流等提供必要场所。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展示场地、设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带头人按照规定给予费用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支持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

(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支持学校通过开发校本教材、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村(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村(社区)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村(社区)公共服务,打造村(社区)特色文化。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方式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阜阳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艺术创作等。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

(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红色旅游景区等旅游空间;

(二)支持在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文化产业园、餐饮、住宿场所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新业态;

(三)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

(四)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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