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砀山酥梨产业发展条例(2)
(二)开发砀山酥梨糖、酥梨膏、酥梨果脯、酥梨酒,以及药食同源等精深加工产品;
(三)开展砀山酥梨果渣、果核等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研究;
(四)根据食品消费新场景、新热点开发其他新产品。
第十六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砀山酥梨电商和冷链物流产业发展,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直播带货等方式,拓宽砀山酥梨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砀山酥梨电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促进行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砀山酥梨赋码溯源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砀山酥梨赋码管理全覆盖。
鼓励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将所涉及的砀山酥梨种植、加工、销售等信息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砀山酥梨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砀山酥梨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砀山酥梨品牌培育、保护、运用和推广机制。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经包装销售的砀山酥梨,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产品质量等级以及执行标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内容。
第十九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砀山酥梨产业文旅融合发展:
(一)挖掘整理砀山酥梨产业文化、共生文化、民俗文化,支持砀山酥梨文艺作品创作,发展砀山酥梨文化创意产业;
(二)举办砀山梨花节、采梨节,丰富梨园景观,创新场景消费;
(三)依托黄河故道、梨树王景区等,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四)围绕砀山酥梨开展科教研学、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砀山酥梨生产经营主体。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种植户等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砀山酥梨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砀山酥梨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发展。
砀山酥梨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砀山酥梨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生产规程的运用,引导会员申请使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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