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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七、废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八、废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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