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六号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已经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能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及其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第三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依法、绿色、集约、公开、安全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社会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财政等部门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平台,加强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等重点领域数据的分析、研判和应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本级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节约集约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办公用房安全检查,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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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