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活动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定期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并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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