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五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组织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高质量发展,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安徽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体育工作,发挥体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六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促进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均衡布局、共建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将监测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与科学健身、运动康复相关的特色门诊,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推广体医融合创新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整合体育场地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运动干预等运动康养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以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组织、指导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编创、推广科学文明、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
鼓励工会每年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规范社区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区健身组织的建设,引导其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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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