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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3)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建立执业档案,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体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完善体育组织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健全体育组织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体育组织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组织发展。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体育总会建设向乡镇、街道延伸。

体育总会应当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枢纽作用,共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依照章程做好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推行和完善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产业,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农业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发展山地、水上、冰雪、骑行、自驾、航空等以本省资源禀赋为依托的户外运动项目,推动具有区域特色的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申办、承办国际、国内、区域重要体育赛事,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赛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创建安徽体育赛事自主品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政策扶持、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鼓励多元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全民健身、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开发体育产品、开展体育项目经营、组建职业俱乐部、开发赛事资源等方式,依法投资体育产业。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服务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消费,促进科技体育、虚拟体育等新兴领域消费,丰富体育市场供给,提升体育消费体验,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

第四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加强体育产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体育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建设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室内健身中心等健身场地设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体育等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配置无障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以及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配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七条 政府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收费上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优惠。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运动员、教练员、科医人员培养体系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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