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4)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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