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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四号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协调运行机制,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指导、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活动;

(六)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八)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六)根据承接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支持物业管理、专业评估机构等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编制团体标准,调解行业纠纷,组织业务培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等向平台归集、更新相关信息,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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