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2)
第九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及时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经业主共同决定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有关业主不承担应当分摊的资金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催交。
业主对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和资金分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协商处理。
第九十六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对维修项目的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决算造价审核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前述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
第九十七条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制定加装电梯指导性意见。
第九十九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进行加装电梯等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一百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统筹安排;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城市危险住房处置工作,消除住房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公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侵占、擅自使用业主共有财产,或者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检测等费用,或者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或者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企业减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物业费,或者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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