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3)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候补成员递补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予以审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业主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询问。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询问之日起五日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解答。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等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九)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业主共有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等方式进行。对无法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业主,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的,鼓励采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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