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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五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七条 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九条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问题;

  (四)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时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代表应当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应当按表决器。

  第十二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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