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会议前提交。

  代表应当结合闭会期间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安排,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督办以及重点督办等具体工作,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专业等组成代表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建。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完善活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常态化开展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具体指导。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根据安排,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联系人民群众,通过接待、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代表遇有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主动回避,被视察单位也可以申请代表回避。

  第十八条  代表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安排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及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自约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

  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