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3)
第二十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密切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学习交流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依托代表履职平台或者联系群众平台,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安排,每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主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代表主题活动,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协助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履职的需要,代表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政治理论、宪法法律、专业知识等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政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学习培训,有计划地作出安排。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代表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报经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