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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5)

  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处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支持、纵容、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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