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建立共训共练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培训、联勤联演,共用应急救援基地等资源,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等的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应急处置救援与灾后重建、调查评估、应急教育培训等所需费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工作资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人口密集区域、交通不便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前置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并通过企业协议代储、产能储备等多种方式,健全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合理确定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并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物资综合储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粮食和储备、能源、林业、气象、地震、地质、海事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更新轮换、到期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第三十条 应急物资、服务等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配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两家以上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供应商。
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紧急采购。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海事、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地方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应急物流力量建设与管理,完善应急物流干线运输和区域配送体系,发挥物流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预警期和应急响应期间,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化改进交通管控措施,确保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应急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煤、电、油、气等能源储备制度,建立战略储备与运行调节储备并举的储备体系,加强能源监测预警,增强应对能源供应短缺、中断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卫星电话、应急无线指挥网对讲机等应急指挥通信终端,并指导其加强管理和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通信技术装备配备和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高复杂条件下通信网络应急保障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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