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6)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第一时间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新闻、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新闻报道等相关工作。
不同级别的警报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和应急预案向重点乡镇、街道预置电力、通信、交通、消防等抢险救援力量。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覆盖广泛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通过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铜锣、口哨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的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所等特殊场所和其他人群密集区,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警覆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收到并知晓预警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做好防御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建议、劝告,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单位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并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研判后,认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极大且预期危害后果严重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上下级应急响应协同机制。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各类资源和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并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当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统一指挥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调配现场应急物资、装备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第四十九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应急救援专业类型等需求信息,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应当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
第五十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发布启用公告。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避险需求自行启用本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安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避险需求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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