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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8)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规模适度,符合防灾减灾和安全要求,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评估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在过渡期的生活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或者重新引发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不完整或者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七)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八)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应急征用、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十一)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规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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