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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修改为“侨务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修改为“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并与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合并表述。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具体规定。”原第三款顺延为第四款,并将“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华侨社会团体”修改为“华侨团体”。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的“华侨个人”修改为“华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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