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任届期间,具体职数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布应当适当考虑村落状况和村民小组状况。”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二条,其中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六、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宣传和执行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项修改为:“(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项修改为:“(六)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第七项修改为:“(七)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第十项中的“换届选举工作”修改为“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成立的当日或者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八、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九、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删去第五款中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修改为“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款修改为:“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十一、将第十九条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项中的“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修改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十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修改为:“村党组织可以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人选材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人选材料。”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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