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3)
二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其中的“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处理”。
二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其中的“主管部门”。
二十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办理、拖延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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