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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

  (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可以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人选材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人选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名单。

  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候选人的不列入候选人推荐或者自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或者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并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托人不得转委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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