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十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
(四)删去第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项。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将第二款中的“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二、三、四款。
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限由批准设立机关根据建设规模确定,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在期满三十日前经批准设立机关同意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期限届满未申请延长或者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财产清算等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民族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创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整体布局和推进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立足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的旅游资源,深入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特色民宿。”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支持民族地区加强特色文化创意产品资源开发,打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基地,立足特色产业发展实际,支持创建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园。”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力度”修改为“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民族地区学生完成学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做好乡村振兴工作,落实乡村振兴帮扶机制,在广东‘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中设立定向支持民族地区的捐赠资金类别,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