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2)
第十三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全国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全国合规培训效果。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商务部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合规培训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商务部做好合规指导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及时向商务部通报合规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各地区应将每年开展的合规工作情况报送商务部,对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十六条 商务部制定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供开展合规评估工作参考。
第十七条 商务部指定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负责商务部按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合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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